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同步提交书面声明以及对应的证明文件。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优先权的,申请人需要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含原件和中文译文;如果无法同步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选项,并且要在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完成提交。如果没有提交书面声明,或是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都会被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这里所说的优先权证明文件,指的是申请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这份副本需要经过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同时明确标注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请求优先权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等材料要求,和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要求一致。
这类场景下的优先权证明文件,需要载明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信息,一般由展会主办单位出具或进行相关证明。
(内容摘自《商标代理合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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