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是文化价值与商业价值的结合体,优质作品不仅能带动票房号召力,在放映周期内可挖掘周边衍生的商业价值,后续还能通过完整的产品规划与开发,成长为拥有长期生命力的品牌。
近年来,影视作品主动注册商标或是遭遇商标抢注的事件频发,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关知识产权,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影视作品进行商标注册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趁早注册
我国《商标法》明确实行在先申请原则。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注册一定要提前布局,不要等剧集爆火、看到热度和商机才想起注册,这时很可能早已被他人抢先申请。此前电影《捉妖记》就吃过这类亏,出品方的申请时间比别人晚了一个月,导致“捉妖记”商标旁落他人,期间历经多轮纠纷波折也没能挽回,最终只能注册“抓妖记”商标,原本的正版标识反倒成了类似山寨的存在,十分令人惋惜。
二、选好类别
商标注册需要选择对应商标类别,虽然申请全类别保护是最稳妥的方案,但整体成本较高,如果不想投入过多资金,一定要精准选准相关类别,才能搭建更全面的保护体系。
一般来说,影视作品的核心商标类别包含第41类“影片制作、影片导演、娱乐服务”等,以及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动画片、计算机游戏软件”等。
除此之外,还有和周边衍生品关联紧密的相关类别,包括第28类的“玩偶、玩具、游戏器具”等;第14类“钥匙链(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第16类“书籍、海报、文具”;第25类“服装、鞋、帽”;第18类“手提包、书包”;第43类“餐厅、咖啡馆”;第21类“杯子、饮用器皿”;第30类“饼干、蛋糕”;第32类“软饮料”等。
三、不盲目注册
商标注册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在不熟悉《商标法》条款的情况下贸然提交申请,很可能出现商标被驳回的情况,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我们一定要提前了解《商标法》中禁止注册的相关条款,部分影视作品名称如果违反禁用、禁注规则,要及时调整注册策略灵活变通,涉及政治、宗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名称,不要盲目提交注册,既浪费人力时间,注册成功率也极低。
如果想要提升注册效率,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由专业人员协助完成风险评估,大幅提升注册成功率。目前到这网推出300元/件的商标自助注册服务,价格实惠操作简便,还有专业商标顾问协助完成风险评估,省时又省力,有需求的用户可以添加下方商标顾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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