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指的是,在商标局正式公布拟认定的商标后,若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申请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可在商标局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一、申请条件及办理依据
异议申请人需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若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任何人认为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二、申请材料
1. 商标异议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成立证明等对应文件复印件。
3. 提供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需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4. 若以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人需要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进行具体阐述,不能仅简单罗列法律条款: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四条作为异议理由提出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异议理由提出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证据材料。
5. 若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人应提交自身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代理机构不得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三、注意事项
第一,申请人仅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时长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若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认定规则如下: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提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有效证据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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