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注册量逐年攀升,商标申请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整体驳回率持续走高。不少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往往不清楚该如何正确处理。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当商标被驳回后,如果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完全可以申请驳回复审,为自己的商标争取“一线生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驳回复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必须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申请。
不少申请人会疑惑,到底该怎么判定收到通知的日期呢?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判定规则如下:
◆ 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
◆ 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
◆ 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
◆ 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综上,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后想要提出复审的,一定要尽早准备提交申请,千万不要错过复审的有效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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