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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是不是只要“客户提需求、我来办手续”就完了?如果委托人是在搞“恶意抢注”,代理机构能拿“我只是走程序”的理由免责吗?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近的一份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明知委托人存在恶意抢注行为仍提供代理服务,构成帮助侵权,需要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回顾
蓝妹啤酒公司从2001年起就持有“蓝妹”“蓝妹金装”等系列商标,在啤酒行业具备一定知名度。某贸易公司作为啤酒同业经营者,在2017年至2022年间,多次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请注册了“蓝味啤酒”“蓝魅啤酒”“正韩蓝妹”“蓝味金罐”等十余枚与“蓝妹”近似的商标,还将其中两枚许可给他人使用。这些商标后续全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或宣告无效,在先判决也已经认定该贸易公司存在明显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之后蓝妹公司将该贸易公司和代理公司一同起诉,要求判令对方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该贸易公司与蓝妹啤酒公司同处广州,明知“蓝妹”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仍持续、反复申请近似商标,相关行为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指出:案涉代理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经营地址同样在广州,理应知晓“蓝妹”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尤其是在其代理的部分“蓝魅啤酒”等商标已被驳回、且已有生效判决对该贸易公司的抢注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之后,该代理公司仍然接受委托,继续为贸易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客观上帮助贸易公司维持了对这些近似商标的持有和许可使用状态,进一步扩大了蓝妹公司的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该代理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贸易公司赔偿50万元,代理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少人看到这个判决会疑惑:代理机构总共只挣了5400元代理费,却要被判赔10万元,是不是处罚过重?
这个案例也明确点出,商标代理机构绝非“只管填表”的工具人。我国商标法有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的商标申请属于恶意注册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
在这起案件中,代理机构明明知晓客户在“碰瓷”蓝妹的知名商标,前期提交的相关申请已经被驳回,法院也已经认定抢注行为属于恶意,却仍继续接单,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已经超出“程序性服务”的边界,构成帮助侵权。
代理机构赚取的是专业服务的费用,而“专业”二字对应的就是责任。并非所有委托单都能接,也并非所有客户的要求都要照单全收。遇到明显“碰瓷”他人知名商标的委托,该拒绝的就要拒绝,该劝导的就要劝导,这不仅是职业操守的要求,更是法律划出的硬性红线。
帮恶意抢注者“跑腿”的代理机构,别以为自己能全身而退。毕竟在法院的认定逻辑里,一个明知客户在实施侵权行为还主动帮忙的主体,从来都不是“无辜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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