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到这网代理的商标案件中,不少商标申请会因在先权利商标的存在被依法驳回,驳回通知里通常会引用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
遇到这类情况时,很多申请人为了扫清自己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保证申请商标能顺利注册,往往会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不少客户对商标撤三的具体定义还不太了解,接下来就跟着小知一起来详细了解。
“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具体规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需要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3年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是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要是期满没有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是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该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因此商标的实际使用是撤三申请能否成功的核心关键。对于所有商标注册人来说,商标注册成功之后,都要注意留存好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避免遭遇“撤三”时无法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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