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品牌拓展市场的核心利器,无论规模大小的企业,都有商标注册的相关需求。不过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有不少细节需要留意,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的、商标注册不得侵犯的各类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作出说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中两次提及他人的在先权利,那么这些在先权利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
(1)在先商标
在先商标既包含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也涵盖尚在注册流程中的商标。
为了保障商标的独占专用权,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无法被核准注册,在先注册商标会成为在后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如果你提交申请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哪怕对方只提前一天提交,你的商标申请也会被商标局依法驳回,更不用说那些早已注册完成的在先商标了。
这也正是提醒所有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前,一定要提前做好商标查询工作的原因。
(2)在先商号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不同企业之间相互区分的核心标志,也是企业具备法律人格的直观体现;商号权是依据相关法规条例,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类工业产权。
商标不能和在先商号产生冲突。如果新申请的注册商标和他人的商号名称完全相同,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很容易让公众产生混淆。因此,和他人在先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往往很难通过核准注册。
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定商标权和商号权是否存在冲突时,不会仅简单对比二者的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还会结合享有商号权的企业的知名度,判断该商标名称是否会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是否会对商号权所属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等多维度考量。
(3)在先版权和外观专利权
外观专利权和版权都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字体、图形元素,存在模仿、抄袭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是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情况,侵犯了他人的在先版权或专利权,这类商标同样无法通过核准注册。
(4)公民人格权
公民的人格权包含肖像权、姓名权等,具备法定排他性。
企业或个人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不能将他人的姓名或是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
在判定商标权和姓名权是否存在冲突时,主要会参考公民姓名和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该公民姓名的公众知名度、将公民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对应商品上是否会损害该公民的名誉等多项因素。
综上,我们在申请注册以及日常使用商标的过程中,都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为前提,合理开展自身的商标布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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