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不少人在申请姓名类商标注册时会有疑问:如果申请商标和烈士姓名完全相同,是不是一定会被驳回?
实际上,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商标标志并不是一概驳回,需要结合该标志的构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服务、申请人所在地域与该烈士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符合以下几类例外情形的,商标申请可不受前述限制:
1、标志本身有其他既定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也不会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相关禁止规定。例如:“黄连山”是烈士姓名,同时也是知名风景区的名称;“熊世界”为烈士姓名,同时也指代2014年春季迪斯尼推出的自然系列纪录片同名电影。
2、标志本身为申请人的本名、企业字号或者社会组织简称,虽与烈士姓名重合,但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也不会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相关禁止规定。例如:“王强”是烈士姓名,同时也可能是申请人本人的姓名;“白云”是烈士姓名,同时也可作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
3、标志虽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但无法和特定烈士形成明确对应关系,不会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相关禁止规定。例如:“小马”“周班长”这类称呼对应的烈士指向模糊,无法关联到特定烈士个体。
综上,申请商标与烈士姓名相同时并非一概驳回,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有相关疑问,也可以添加下方商标顾问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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