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到底要不要申请复审呢?到这网的商标顾问提醒大家,复审申请需要结合具体的驳回理由来判断。
如果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绝对禁止规定,申请复审只会白白耗费精力与财力;但如果商标只是因为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因素被驳回,就完全可以尝试申请复审,为自己再争取一次注册机会。
商标法中绝对禁止的商标注册行为如下: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中相对禁止的商标注册行为如下: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如今商标注册申请量巨大,商标驳回的概率也随之大幅提升,其中因商标近似被驳回的占比很高,这种情况下申请复审是很有必要的。不少知名大企业申请的商标,也都经历过驳回、复审的流程后才最终获准注册。
因此当商标被驳回后,申请人不必直接选择放弃,合理申请复审完全可以为自己争取到商标注册的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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