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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钉钉”,打工人都知道——企业级智能移动办公平台,几乎人手一个。钉钉商标的知名度也不用多说。
市面上突然冒出一个餐饮品牌——“钉钉冒菜”,不少人看到的第一反应是:难道是钉钉跨界做餐饮了?

当然不是。
最近,上海高院审结了一起驰名商标侵权案——“钉钉”把“钉钉冒菜”告了,判赔50万。

案情回顾:

钉钉的商标权利人是钉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第42类“钉钉”文字商标和翅膀图形商标,经过多年推广,早已是驰名商标。钉钉还在第43类(餐厅等)注册了翅膀图形商标作为防御商标。


另一边,2015年,贺某从案外人处受让了第43类餐饮服务、第29类食品上的“钉钉冒菜”商标。2020年,贺某在成都开了钉一钉冒菜店,使用“钉钉冒菜”标识。

但问题在于——被告在使用“钉钉冒菜”商标时,做了大量“非原样使用”。他们在招牌、宣传展板中横向突出放大“钉钉”二字,把“冒菜”缩小竖向排列在旁边;线上店铺菜单里大量使用“钉钉+食品名称”的组合,如“钉钉—午餐肉”等。


贺某与设计公司签的委托合同里,甚至写明要“借势营销”“利用品牌名所具备的市场背书,迅速打造知名度”。
甚至有消费者评价:“钉钉不止可以办公还可以吃冒菜”。
钉钉方面起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钉钉”文字和翅膀图形商标已是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减弱了其显著性,构成侵权。
被告抗辩称:贺某持有“钉钉冒菜”商标,属于合法使用。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定:
第一,有防御商标不影响驰名商标认定。高院明确: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给予商标与其知名度相匹配的保护力度。如果仅因商标权人在其他类别注册了防御商标,就禁止其主张持续使用的高知名度主商标,既不符合法律逻辑,也与保护驰名商标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二,“钉钉”在第42类已是驰名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被告非原样使用之时,钉钉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
第三,被告的非原样使用构成侵权。被告突出使用“钉钉”二字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了钉钉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了其市场声誉。
第四,许可商标原样使用不侵权,但非原样使用则侵权。被告可在其“钉钉冒菜”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内继续合法使用,但不得进行所谓“借势营销”,不得突出或者单独使用“钉钉”,更不得变造拆分使用。
上海高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贺某餐饮公司与贺某连带赔偿50万元。

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钉钉冒菜”案,是一个典型的“傍名牌”翻车案例。
被告以为自己有商标注册证就安全了,却忘了商标怎么用,比有没有证更重要。
想靠“借势营销”快速起家的,不妨看看这个案子——50万的赔偿,加上公开消除影响的代价,值不值得。

来源:微信公众号
原创文章,作者:观察员,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aozhe.net/ask/43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