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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名就是品牌,而商标就是这个品牌的体现。入驻电商平台需要商标,避免侵权也需要提前申请布局商标。但有一些商标红线,千万不能触碰!
今天要讲的“野格”案,就是一个典型。

德国野格公司成立于1878年,距今有140多年历史,是全球知名的酒精饮料生产商。2019年,“野格”利口酒在中国市场旺销,供不应求。
但在2020年10月,一款名为“野格哈古雷斯”的国产利口酒开始在网络上快速走红。抖音平台多个账号对其进行点评,有主播称其“模仿但不抄袭”,产品短期内在互联网上拥有较高热度。

北京高院最终认定“野格”为驰名商标,“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维持一审判决,侵权人赔偿人民币1010万元。2023年12月,该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列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
本案中,原告德国野格公司持有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利口酒”等商品上。早在202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裁定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理由是该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野格”,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





被告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同时踩了两条红线:
一、商标侵权。被告在利口酒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标识,完整包含了“野格”二字,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了“野格”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了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以侵权为业,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圣罗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另赔偿合理支出5.9万元,合计1010万元。
“野格”遇上“野格哈古雷斯”,是典型的“李逵”与“李鬼”之争。酒业侵权案例在互联网兴起后数量明显增加,给行业留下了诸多思考。
对企业来说,商标布局要提前,防御要到位;对想走捷径的商家来说,这个案子的教训足够深刻:模仿得再像,法律也只会保护真正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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