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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有注册商标,印在自家产品上,为何反倒被判侵权?
这是某电器厂老板始终想不通的事。他手里明明持有“美罗某”商标注册证,主营产品是电热毯,和原告罗某公司的家纺业务看似也不相关,可最终法院还是判定侵权,要求该厂赔偿10万元。
罗某公司是家纺行业的知名品牌,旗下“罗某”商标在床品、窗帘等家用纺织品领域拥有较高市场声誉,在消费者群体中也形成了稳定的品牌认知。而涉事电器厂合法注册的“美罗某”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1类的电热毯等商品。
按理说双方商标分属不同注册类别,经营范围也不重叠,本该互不干扰,问题恰恰出在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上。
涉事电器厂生产的电热毯,外包装正面和侧面都印有“美罗某”字样,乍看符合商标使用规范,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明显问题:“罗某”两个字被设计得醒目突出,反而“美”字位置隐蔽、字迹浅淡,普通消费者不仔细留意根本注意不到。相当于包装上真正起到识别作用的,只有“罗某”两个字。
庭审中电器厂提出了两项抗辩理由:第一,罗某公司的商标没有注册在电热毯品类上,无权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第二,自己使用的是合法持有的“美罗某”注册商标,完全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明确认定:虽然电器厂确实注册了“美罗某”商标,但实际使用方式明显不符合规范。“美”字被刻意弱化到难以察觉,“罗某”字样却被突出放大,普通消费者看到电热毯包装上醒目的“罗某”标识,很容易误认该产品是罗某公司推出的品类延伸,或是和罗某公司存在品牌关联。
这种使用方式已经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最终法院判决电器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这个案例给所有经营者提了醒:成功注册商标,不代表你可以随意把商标“拆开用”“挑着用”。如果使用方式不规范,刻意弱化自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突出蹭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元素,照样可能构成侵权。
那些想靠把自家商标里的“傍名”部分放大、自有专属字缩小来蹭名牌流量的小聪明,法院的一纸判决就会让这类操作彻底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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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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